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135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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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林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18,36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3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辦現金卡,約定被告得憑上開現金卡自行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款項,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年息18.25 %計算,若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之利率按年息20%計算利息。

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截至民國94年10月18日尚欠中華商銀178,642 元未清償,其中本金為159,622 元。

中華商銀嗣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富全公司再將債權讓與原告。

(二)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辦現金卡,約定被告得憑上開現金卡自行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款項,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年息18.25 %計算,若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之利率按年息20%計算利息。

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截至94年7 月21日,尚欠大眾銀行39,724元未清償,其中本金為37,213元。

大眾銀行嗣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

(三)原告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同法第478條前段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頁面、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17頁),並經本院當庭核閱前揭證物原本無誤。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視同自認。

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附表
┌─┬─────┬──────────────────┐
│編│本      金│                利息                │
│號│(新臺幣)├─────────────┬────┤
│  │          │          起訖日          │週年利率│
├─┼─────┼─────────────┼────┤
│ 1│159,622元 │94年10月19日起至104 年8 月│20%     │
│  │          │31日止                    │        │
│  │          ├─────────────┼────┤
│  │          │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15%     │
├─┼─────┼─────────────┼────┤
│ 2│37,213 元 │94年7 月22日起至104 年8 月│20%     │
│  │          │31日止                    │        │
│  │          ├─────────────┼────┤
│  │          │104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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