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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原 告 鄭周竹妹
被 告 黃仁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本件原告究竟是鄭周竹妹或鄭文平?起訴狀後附委任狀上之委任人與受任人是否倒置?如是,請提出正確格式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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