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1548,2020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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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昱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依涵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15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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