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22號
原 告 江傳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鈺珊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借款或請求票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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