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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04號
原 告 傅煒諠
被 告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9 月2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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