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葉斯進
葉莊勤妹
葉斯財
葉斯倉
葉秀月
葉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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