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665,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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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65號
原 告 羅政儀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告 黃賢榮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被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本件租賃標的物為商業用途、被告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等抗辯權,所需調查之事證資料繁多,案情繁雜,又租賃存續期間租金總額達新台幣(下同)1793萬8800元,達前揭規定所定數額10倍以上,不適宜依簡易程序處理等為由,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然查,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為2,811,600 元,未達前揭規定所定數額10倍以上,雖被告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然兩造所爭執者僅在原告是否得以終止租約、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於租賃事件誠屬常態,尚難謂案情繁雜,是本件並無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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