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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90號
原 告 任約翰
被 告 李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69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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