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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翌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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