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882,2019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涂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院暫予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19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