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908號
原 告 詹萬均
被 告 陳嘉鵬
訴訟代理人 陳嘉竹
被 告 陳嘉松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嘉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9 筆,原為原告父親詹進發與被告之祖父陳金龍及其他合夥人共同出資購買,因受限當時非自耕農身分不得取得農地之限制,遂同意由原告父親詹進發為登記名義人,原告父親於66年12月3 日死亡,附表之土地由原告繼承取得,原有出資購買土地之人亦有部分死亡,為確保出資人及繼承人之權利,原告於93年6 月間,依各出資人及繼承人之比例分別設定抵押權予各出資人及繼承人,以做為將來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擔保。
而本件被告前係以其父親陳銘府擔任抵押權人,原告於97年6 月12日起將各出資人及繼承人應取得之土地持份完成移轉登記,而渠等於取得土地權利後,均已分別完成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惟被告父親陳銘府於98年3 月11日死亡,被告於同年10月16日繼承附表9 筆土地之權利,並於108 年1 月11日完成抵押權人之繼承登記,又因被告陳嘉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法逕為辦理塗銷抵押權之登記,然原告所為之抵押權登記僅係作為移轉附表9 筆土地所有權之擔保,兩造間無實質債權,且被告均已繼承陳銘府附表之土地產權,即應負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義務,爰依法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於108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於108 年10月3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卷第133 頁背面),又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被告既已就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則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雖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然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係判命被告應將附表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規定,必待確定後始生擬制被告已為意思表示之效力,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餘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抵押權標的│登記權利人及登記次序│ 抵押權登記事項 │
├──┼─────────┼──────────┼───────────────────┤
│ 1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514 地號土地 │權利人:陳嘉竹 │收件年期:107年 │
│ │ ├──────────┤登記日期:108年1月11日 │
│ │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原因:繼承 │
│ │ │權利人:陳嘉松 │字號:楊地字第127420號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 │
│ │ │登記次序:0000-000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40分之15 │
│ │ │權利人:陳嘉鵬 │存續期間:自93年5月31日至123年5月30日 │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萬均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2592分之36 │
│ │ │ │設定義務人:詹萬均 │
│ │ │ │共同擔保地號:青田段514 、814 、823 、│
│ │ │ │834 、836、838、839、932、934 │
├──┼─────────┤ ├───────────────────┤
│ 2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814 地號土地 │ │收件年期:107年 │
│ │ │ │登記日期:108年1月11日 │
│ │ │ │登記原因:繼承 │
│ │ │ │字號:楊地字第127420號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 │
│ │ │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40分之15 │
│ │ │ │存續期間:自93年5月31日至123年5月30日 │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萬均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93763分之7037 │
│ │ │ │設定義務人:詹萬均 │
│ │ │ │共同擔保地號:青田段514 、814 、823 、│
│ │ │ │834 、836、838、839、932、934 │
├──┼─────────┤ ├───────────────────┤
│ 3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823 地號土地 │ │收件年期:107年 │
│ │ │ │登記日期:108年1月11日 │
│ │ │ │登記原因:繼承 │
│ │ │ │字號:楊地字第127420號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 │
│ │ │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40分之15 │
│ │ │ │存續期間:自93年5月31日至123年5月30日 │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萬均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93763分之7037 │
│ │ │ │設定義務人:詹萬均 │
│ │ │ │共同擔保地號:青田段514 、814 、823 、│
│ │ │ │834 、836、838、839、932、934 │
├──┼─────────┤ ├───────────────────┤
│ 4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834 地號土地 │ │收件年期:107年 │
│ │ │ │登記日期:108年1月11日 │
│ │ │ │登記原因:繼承 │
│ │ │ │字號:楊地字第127420號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 │
│ │ │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40分之15 │
│ │ │ │存續期間:自93年5月31日至123年5月30日 │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萬均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937630分之39316 │
│ │ │ │設定義務人:詹萬均 │
│ │ │ │共同擔保地號:青田段514 、814 、823 、│
│ │ │ │834 、836、838、839、932、934 │
├──┼─────────┤ ├───────────────────┤
│ 5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836 地號土地 │ │收件年期:107年 │
│ │ │ │登記日期:108年1月11日 │
│ │ │ │登記原因:繼承 │
│ │ │ │字號:楊地字第127420號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 │
│ │ │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40分之15 │
│ │ │ │存續期間:自93年5月31日至123年5月30日 │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萬均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3888分之301 │
│ │ │ │設定義務人:詹萬均 │
│ │ │ │共同擔保地號:青田段514 、814 、823 、│
│ │ │ │834 、836、838、839、932、934 │
├──┼─────────┤ ├───────────────────┤
│ 6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838 地號土地 │ │收件年期:107年 │
│ │ │ │登記日期:108年1月11日 │
│ │ │ │登記原因:繼承 │
│ │ │ │字號:楊地字第127420號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 │
│ │ │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40分之15 │
│ │ │ │存續期間:自93年5月31日至123年5月30日 │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萬均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93763分之7037 │
│ │ │ │設定義務人:詹萬均 │
│ │ │ │共同擔保地號:青田段514 、814 、823 、│
│ │ │ │834 、836、838、839、932、934 │
├──┼─────────┤ ├───────────────────┤
│ 7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839 地號土地 │ │收件年期:107年 │
│ │ │ │登記日期:108年1月11日 │
│ │ │ │登記原因:繼承 │
│ │ │ │字號:楊地字第127420號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 │
│ │ │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40分之15 │
│ │ │ │存續期間:自93年5月31日至123年5月30日 │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萬均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93763分之7037 │
│ │ │ │設定義務人:詹萬均 │
│ │ │ │共同擔保地號:青田段514 、814 、823 、│
│ │ │ │834 、836、838、839、932、934 │
├──┼─────────┤ ├───────────────────┤
│ 8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932 地號土地 │ │收件年期:107年 │
│ │ │ │登記日期:108年1月11日 │
│ │ │ │登記原因:繼承 │
│ │ │ │字號:楊地字第127420號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 │
│ │ │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40分之15 │
│ │ │ │存續期間:自93年5月31日至123年5月30日 │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萬均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93763分之7037 │
│ │ │ │設定義務人:詹萬均 │
│ │ │ │共同擔保地號:青田段514 、814 、823 、│
│ │ │ │834 、836、838、839、932、934 │
├──┼─────────┤ ├───────────────────┤
│ 9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934 地號土地 │ │收件年期:107年 │
│ │ │ │登記日期:108年1月11日 │
│ │ │ │登記原因:繼承 │
│ │ │ │字號:楊地字第127420號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 │
│ │ │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40分之15 │
│ │ │ │存續期間:自93年5月31日至123年5月30日 │
│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萬均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設定權利範圍:93763分之5143 │
│ │ │ │設定義務人:詹萬均 │
│ │ │ │共同擔保地號:青田段514 、814 、823 、│
│ │ │ │834 、836、838、839、932、934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