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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9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彭瓊華
被 告 張湘蕾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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