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993,20191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993號
原 告 葉家佑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被 告 曾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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