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聲,20,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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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宋美瑜
相 對 人 曾秀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檢附系爭土地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欲將其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持分出售,相對人在系爭土地設有地上權設定,故其依相對人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函以為通知相對人,然郵局以「招領逾期」、「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固據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惟並未提出系爭土地謄本供本院參酌,致本院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應由聲請人提出上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予以補正。

逾期不補正,亦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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