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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許學英
代 理 人 許弘章
相 對 人 許應榮
曾志群律師(許永和遺產管理人)
許應雄
許應波
許育華
許應江
許應財
許正熠
許時烺
許炎山
許秋鳳
許建興
許應炫
許應真
許時燕
許應毅
許珍琳(許余火妹繼承人)
許海威(許余火妹繼承人)
許佳琳(許余火妹繼承人)
許家威(許余火妹繼承人)
許美雲(許余火妹繼承人)
許應淇(許余火妹繼承人)
許梅英(許余火妹繼承人)
許應朋
許應達
許應萬
許春香
許時柔
許春梅
許振東
廖詠如
許應豪
許應傑
許應棠
許馨芳
許碧芳
許心怡
許應華
許豐鵬
謝呂榮妹
許劉菊妹
許應彩
許正宗
許建藏
陳許菊妹
許秋霞
張坤榮
張桂湘
張桂蘭
張美惠
張桂花
張美玉
許隆盛
許應舉
許應家
許應優
許智淵
許應煌
許應文
許舒雯
許葉冬菊
曾文柏
沈怡君
許時漢
陳許金妹
許娘妹
許玉蘭
許巧儀
許粉星
吳許秋蓉
許淑貞
許琳伊
許雅鈴
許容瑄
許靖宇
許豐璿
梁修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93條所明定。
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原得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一併確定其費用額,亦得於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不待當事人之聲請。
而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不受聲請人所列計算書範圍之拘束,當事人之聲請若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即應認其聲請為全部有理由,不得以剔除計算書所列部分費用而認其聲請分無理由駁回。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壢簡字第340號民事判決確定,並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 元、法院命補正之土地謄本費360 元、戶政規費1,125元、1,185 元、15元,以及戶籍謄本影印費235 元,合計5,680 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規費收據及統一發票收據在卷足憑,經核裁判費屬訴訟費用,又聲請土地謄本、戶籍謄本係依本院指示於該案中提出,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所指之「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是聲請人主張上開費用均為訴訟費用,洵屬有據。
至聲請人主張之聲請遺產管理人費用1,000 元,已於本院另案108 壢簡聲75號案件聲請獲准,屬重複請求,應予剔除。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所示。
爰衡酌本件當事人眾多,訴訟費用比例細瑣,經計算後之數額難以取得整數,故以比例核算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後,多餘之零頭則由聲請人負擔,爰依附表二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一: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裁判費費用 │2,7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 │ │
├────────┼───────────┼─────────────┤
│戶籍謄本聲請費 │2,325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 │ │
├────────┼───────────┼─────────────┤
│地籍謄本聲請費 │3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 │ │
├────────┼───────────┼─────────────┤
│戶籍謄本影印費 │235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 │ │ │ │ │
├────────┴───────────┴─────────────┤
│說明: │
│訴訟費用合計5,680元,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 │
└──────────────────────────────────┘
附表二:
┌──┬──────────────────┬─────┬──────┐
│編號│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 │應負擔之訴訟│
│ │ │負擔比例 │費用額 │
│ │ │ │ │
│ │ │ │ │
├──┼──────────────────┼─────┼──────┤
│1 │許學英(聲請人) │160分之7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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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應榮 │1920分之3 │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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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曾智群律師(許永和遺產管理人) │1920分之3 │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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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許正熠 │3200分之1 │1元 │
├──┼──────────────────┼─────┼──────┤
│5 │許時烺 │3200分之1 │1元 │
├──┼──────────────────┼─────┼──────┤
│6 │許炎山 │3200分之1 │1元 │
├──┼──────────────────┼─────┼──────┤
│7 │許秋鳳 │3200分之1 │1元 │
├──┼──────────────────┼─────┼──────┤
│8 │許應炫 │20分之1 │284元 │
├──┼──────────────────┼─────┼──────┤
│9 │許應真 │20分之1 │284元 │
├──┼──────────────────┼─────┼──────┤
│10 │許應朋 │80分之1 │71元 │
├──┼──────────────────┼─────┼──────┤
│11 │許應達 │80分之1 │71元 │
├──┼──────────────────┼─────┼──────┤
│12 │許應萬 │80分之1 │71元 │
├──┼──────────────────┼─────┼──────┤
│13 │許春香 │320分之1 │17元 │
├──┼──────────────────┼─────┼──────┤
│14 │許時柔 │320分之1 │17元 │
├──┼──────────────────┼─────┼──────┤
│15 │許春梅 │320分之1 │17元 │
├──┼──────────────────┼─────┼──────┤
│16 │許振東 │320分之1 │17元 │
├──┼──────────────────┼─────┼──────┤
│17 │許應豪 │800分之7 │49元 │
├──┼──────────────────┼─────┼──────┤
│18 │許應傑 │800分之7 │49元 │
├──┼──────────────────┼─────┼──────┤
│19 │許應棠 │800分之7 │49元 │
├──┼──────────────────┼─────┼──────┤
│20 │許馨芳 │2400分之7 │16元 │
├──┼──────────────────┼─────┼──────┤
│21 │許碧芳 │2400分之7 │16元 │
├──┼──────────────────┼─────┼──────┤
│22 │許心怡 │2400分之7 │16元 │
├──┼──────────────────┼─────┼──────┤
│23 │許應華 │640分之7 │62元 │
├──┼──────────────────┼─────┼──────┤
│24 │許應彩 │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
├──┼──────────────────┤16分之1 │355元 │
│25 │許正宗 │ │ │
├──┼──────────────────┤ │ │
│ │許建藏(歿)(繼承人已辦繼承登記) │ │ │
│ ├─┬────────────────┤ │ │
│ │26│許時賓(許建藏承受訴訟人) │ │ │
│ ├─┼────────────────┤ │ │
│ │27│許時鑫(許建藏承受訴訟人) │ │ │
├──┼─┴────────────────┤ │ │
│28 │曾文柏 │ │ │
├──┼──────────────────┤ │ │
│29 │陳許菊妹 │ │ │
├──┼──────────────────┤ │ │
│30 │許秋霞 │ │ │
├──┼──────────────────┤ │ │
│31 │張坤榮 │ │ │
├──┼──────────────────┤ │ │
│32 │張桂湘 │ │ │
├──┼──────────────────┤ │ │
│33 │張桂蘭 │ │ │
├──┼──────────────────┤ │ │
│34 │張美惠 │ │ │
├──┼──────────────────┤ │ │
│35 │張桂花 │ │ │
├──┼──────────────────┤ │ │
│36 │張美玉 │ │ │
├──┼──────────────────┼─────┼──────┤
│37 │許隆盛 │64分之1 │88元 │
├──┼──────────────────┼─────┼──────┤
│38 │許應舉 │64分之1 │88元 │
├──┼──────────────────┼─────┼──────┤
│39 │許應家 │64分之1 │88元 │
├──┼──────────────────┼─────┼──────┤
│40 │許應優 │64分之1 │88元 │
├──┼──────────────────┼─────┼──────┤
│41 │許智淵 │480分之1 │11元 │
├──┼──────────────────┼─────┼──────┤
│42 │許應煌 │80分之1 │71元 │
├──┼──────────────────┼─────┼──────┤
│43 │許應文 │80分之1 │71元 │
├──┼──────────────────┼─────┼──────┤
│44 │許舒雯 │80分之1 │71元 │
├──┼──────────────────┼─────┼──────┤
│45 │許葉冬菊 │80分之1 │71元 │
├──┼──────────────────┼─────┼──────┤
│46 │沈怡君 │480分之1 │11元 │
├──┼──────────────────┼─────┼──────┤
│47 │許時漢 │800分之7 │49元 │
├──┼──────────────────┼─────┼──────┤
│48 │陳許金妹 │1600分之25│88元 │
├──┼──────────────────┼─────┼──────┤
│49 │許娘妹 │1600分之25│88元 │
├──┼──────────────────┼─────┼──────┤
│50 │許玉蘭 │1600分之25│88元 │
├──┼──────────────────┼─────┼──────┤
│51 │許巧儀 │1600分之25│88元 │
├──┼──────────────────┼─────┼──────┤
│52 │許粉星 │1600分之50│177元 │
├──┼──────────────────┼─────┼──────┤
│53 │吳許秋蓉 │1600分之25│88元 │
├──┼──────────────────┼─────┼──────┤
│54 │許淑貞 │1600分之25│88元 │
├──┼──────────────────┼─────┼──────┤
│55 │許琳伊 │4800分之25│29元 │
├──┼──────────────────┼─────┼──────┤
│56 │許雅鈴 │4800分之25│29元 │
├──┼──────────────────┼─────┼──────┤
│57 │許容瑄 │4800分之25│29元 │
├──┼──────────────────┼─────┼──────┤
│58 │許應雄 │480分之1 │11元 │
├──┼──────────────────┼─────┼──────┤
│59 │許應波 │480分之1 │11元 │
├──┼──────────────────┼─────┼──────┤
│60 │許育華 │480分之1 │11元 │
├──┼──────────────────┼─────┼──────┤
│61 │許應江 │480分之3 │35元 │
├──┼──────────────────┼─────┼──────┤
│62 │許應財 │160分之7 │248元 │
├──┼──────────────────┼─────┼──────┤
│63 │許建興 │3200分之1 │1元 │
├──┼──────────────────┼─────┼──────┤
│64 │許時燕 │480分之1 │11元 │
├──┼──────────────────┼─────┼──────┤
│65 │許應毅 │160分之7 │248元 │
├──┼──────────────────┼─────┼──────┤
│66 │許珍琳(許余火妹繼承人) │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
├──┼──────────────────┤20分之1 │284元 │
│67 │許海威(許余火妹繼承人) │ │ │
├──┼──────────────────┤ │ │
│68 │許佳琳(許余火妹繼承人) │ │ │
├──┼──────────────────┤ │ │
│69 │許家威(許余火妹繼承人) │ │ │
├──┼──────────────────┤ │ │
│70 │許美雲(許余火妹繼承人 │ │ │
├──┼──────────────────┤ │ │
│71 │許應淇(許余火妹繼承人) │ │ │
├──┼──────────────────┤ │ │
│72 │許梅英(許余火妹繼承人) │ │ │
├──┼──────────────────┼─────┼──────┤
│73 │廖詠如 │1920分之3 │8元 │
├──┼──────────────────┼─────┼──────┤
│74 │許豐鵬 │640分之7 │62元 │
├──┼──────────────────┼─────┼──────┤
│75 │謝呂榮妹 │480分之108│1,278元 │
├──┼──────────────────┼─────┼──────┤
│76 │許劉菊妹 │640分之7 │62元 │
├──┼──────────────────┼─────┼──────┤
│77 │許靖宇 │1600分之25│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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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許豐璿 │640分之7 │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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