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他調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胡水火
訴訟代理人 胡展貴
胡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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