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保險小,10,2020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吳卓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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