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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焰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3日109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狀雖未載明上訴聲明,然上訴人於上訴理由中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金額新臺幣(下同)6,206 元不服,足見其係針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是其上訴利益應為6,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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