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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騏任
被 告 何健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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