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保險小,346,2020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 告 林敬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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