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廖崇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表示請求金額計算錯誤,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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