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保險小,587,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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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8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原告與被告JALLOW PA BOBOUCARR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且因被告JALLOW PABOBOUCARR 為甘比亞籍人士,原告即有將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及送達證書(一式兩份)翻譯為英文之必要。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及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文,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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