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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9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生瑞揚
被 告 何興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81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
├────┼───────────────┼──────────┤
│第1 年 │3,250×0.369=1,199 │3,250-1,199=2,051 │
├────┼───────────────┼──────────┤
│第2 年 │2,051×0.369=757 │2,051-757=1,294 │
├────┼───────────────┼──────────┤
│第3 年 │1,294×0.369=477 │1,294-477=817 │
├────┼───────────────┼──────────┤
│第4 年 │817 ×0.369 ×( 9/12) =226 │817-226=591 │
├────┴───────────────┴──────────┤
│折舊後零件價值591元,加計工資9,490元,共計10,081元。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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