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保險小,619,2021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楊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71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
├────┼───────────────┼──────────┤
│第1 年  │4,020×0.369=1,483            │4,020-1,483=2,537   │
├────┼───────────────┼──────────┤
│第2 年  │2,537 ×0.369 ×( 7/12) = 546 │2,537-546=1,991     │
├────┴───────────────┴──────────┤
│折舊後零件價值1,991元,加計工資5,280元,共計7,271元。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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