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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柳孟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5 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就本件發生車禍之經過,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略以: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高鐵南路六段往北方向行駛到高鐵南路六段與新洲路路口時迴轉往南,一時未注意就與對方發生擦撞,當時有號誌,號誌為紅燈等語。
而訴外人吳泓俊於警詢陳稱略以: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台31線往南方向行駛在內側車道,當伊行駛在高鐵南路七段與新洲路路口時,被告車輛闖紅燈,伊煞車不及與對方發生碰撞等語。
經核上開二人所述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前段及第10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當時駕駛被告車輛自新州路口迴轉至台31線往南方向之際,未依交通標線指示方向行進,且當時號誌為紅燈,適於迴轉之際與台31線道上由北往南直行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未依交通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進,致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固有過失;
惟查吳泓俊於發現被告車輛至兩車發生碰撞之際,相距約有4 秒,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如其能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本件車禍亦當不致發生。
是以吳泓俊駕駛系爭車輛,亦同有疏失,並應由原告承擔過失責任,並依其過失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院審酌前揭車禍發生之情節及相關事證,認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應負擔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駕駛則應自負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
三、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為民法第196條所明定。
所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應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
系爭車輛之修理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估價單、統一發票所示之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折舊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查系爭車輛係103 年5 月出廠,有行車執照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因本件車禍所生修理費用中,零件費用為4,250 元、鈑金費用為1,125 元、烤漆費用為5,220 元,有原告所提估價單、統一發票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4 頁、第6 頁)。
其出廠日至事故發生之107 年1 月2 日止,已使用3 年8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05 元(詳如附表所示),加計鈑金、烤漆費用6,345 元後,被告應賠償原告系爭車輛必要修理費用之金額為7,150 元(計算式:6,345 元+805 元=7,150 元)。
四、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經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5,005 元(計算式:7,150 元×70% =5,005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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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250×0.369=1,56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250-1,568=2,682
第2年折舊值 2,682×0.369=99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682-990=1,692
第3年折舊值 1,692×0.369=62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92-624=1,068
第4年折舊值 1,068×0.369×8/12=263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68-26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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