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保險小,81,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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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謝志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5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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