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盧盈秀
被 告 張泓威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俊棋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確認賠付本件汽車修復款項予訴外人劉興湖之日期,並就此提出相關資料,及確認原告將已賠償劉興湖而取得代位求償權之事實通知被告之日期,並就此提出相關資料(如郵件收件回執等),書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