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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沈宗慶
相 對 人 施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惟查,相對人具狀表示不願調解,並請求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民國109年9 月24日民事答辯狀(一)附卷為憑。
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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