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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小調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耀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暨其利息及違約金,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爭議聲請調解。
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臺中市大甲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綜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同法依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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