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司簡調,588,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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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張立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詳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有相對人姓名不詳者,其所有房屋漏水侵害至聲請人住所,嗣聲請人查知相對人所有房屋位於楊梅區蘋果路一段23號。

聲請人依法向鈞院聲請調解,並請求相對人應修復漏水,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經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所有房屋係位於楊梅區蘋果路一段23號,惟經本院函查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經其函覆查無上開房屋之稅籍資料,而聲請人亦未提供相對人確實之姓名資料,以致本件無法通知相對人到院調解,故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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