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調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瑞泰等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瑞泰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嗣聲請人查知相對人呂瑞泰所有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之數筆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黃○○名下。
聲請人恐因拍賣無實益,故請求塗銷相對人等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聲請人因主張相對人間所為法律行為無效,但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且未具體表明相對人姓名,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