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小,1011,2020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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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高延年
被 告 許漢峰(原名:許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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