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小,1112,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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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王智超
被 告 郭銘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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