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田光宏
石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 項目 │ 期間 │週年利率│
├───┼─────────────────┼────┤
│ │108 年12月1 日起至109 年3 月24日止│1.15% │
│ 利息 ├─────────────────┼────┤
│ │109 年3 月25日起至109 年6 月22日止│0.9 % │
│ ├─────────────────┼────┤
│ │109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9% │
├───┼─────────────────┼────┤
│ │109 年1 月1 日起至109 年3 月24日止│0.115% │
│ ├─────────────────┼────┤
│違約金│109 年3 月25日起至109 年6 月22日止│0.09 % │
│ ├─────────────────┼────┤
│ │109年6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0.389% │
│ ├─────────────────┼────┤
│ │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778%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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