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小,1172,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17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林佩瑤即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嘉義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