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小,1192,2020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張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以109 年度北小字第247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12 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79 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二、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3條、第216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復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金屬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8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50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2 月9 日駕駛其所有車牌碼AKX-0331號自用小客車,不慎損壞豎立在原告經營之Times 高雄林森六合停車場之鐵製招牌立柱(下稱系爭招牌),致原告支出維修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等語,並提出現場照片4 張、監視畫面翻拍照片5 張、報價單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招牌之維修費,就更換材料部分,即應予折舊。

互核原告提出之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登記證上記載營運有效期限自108 年12月9 日起算,及原告自陳系爭招牌自108 年12月9 日開始使用,堪認系爭招牌自前開使用日迄至被告於109 年2 月9 日損壞系爭招牌時,已使用3 個月,則更換系爭招牌方形鐵管材料扣除折舊後之費用估定為2,812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6,000 元,修復費用總計為8,812 元。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招牌之損害在8,812 元內,應屬有據,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

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4 月6 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憑(見北院卷第31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自109 年4 月7 日起負遲延責任,即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000×0.25×(3/12)=188第1年折舊後價值 3,000-188=2,812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