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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勤樸雲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賀翔
被 告 林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依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自民國108 年6月起至返還日止,按月須繳交管理費新臺幣2,932 元,及未繳金額按年息10% 計算、各項行政費用、人事費用」,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名目及金額尚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並依其補正之聲明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暨補繳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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