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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345號
原 告 朱紫綾
被 告 劉䕒惠
訴訟代理人 李蔓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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