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小,1459,2020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459號
原 告 李孟良
被 告 陳中來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
│編號│本票號碼  │    發票日    │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發票人          │
│    │          │   (民國)   │(利息起算日)│(新臺幣)│                │
├──┼─────┼───────┼───────┼─────┼────────┤
│ 1  │TH0000000 │109 年5 月15日│109 年5 月30日│20,000元  │陳建志、陳中來  │
├──┼─────┼───────┼───────┼─────┼────────┤
│ 2  │TH0000000 │109 年5 月15日│109 年6 月30日│20,000元  │陳建志、陳中來  │
├──┼─────┼───────┼───────┼─────┼────────┤
│ 3  │TH0000000 │109 年5 月15日│109 年7 月30日│20,000元  │陳建志、陳中來  │
├──┼─────┼───────┼───────┼─────┼────────┤
│ 4  │TH0000000 │109 年5 月15日│109 年8 月30日│20,000元  │陳建志、陳中來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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