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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6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被 告 鄭施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東縣鹿野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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