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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64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被 告 楊雅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9 年2 月間,業將住所遷入臺中市西屯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 紙可憑。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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