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6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李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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