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小,1796,2020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796號
原 告 彭雯萱
被 告 創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立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南屯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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