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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40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澔(原名楊家豪)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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