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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526號
原 告 施建全
被 告 簡于絜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彭以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民事判決意旨)。
二、原告固主張被告無故將其退出LINE通訊軟體「迷糊小絜的守護者」群組(下稱系爭群組),並隨意取消原告使用約會卷(下稱系爭約會卷),與被告單獨吃飯之機會,已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為加入系爭群組所給付之新臺幣(下同)5,000 元,及原告為取得系爭約會卷所投入之30,000元,共計35,000元等語。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應就被告將其退出系爭群組,取消系爭約會卷等節,構成侵權行為之要件負舉證責任。
三、衡情現今網路發達並帶有大量商機,因而新興各式商業類型從中謀取利潤,其中網紅、直播主尤為典型。
而被告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麻吉一七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17直播平台(下稱17平台)之直播主,其商業模式即係直播主藉由17平台本有之知名度,花費時間向17平台用戶播送其構想內容,展現其人格魅力、才藝、知識等,或與粉絲積極聊天互動積攢人氣,吸引喜愛直播主之粉絲以現金向17平台購買點數,再以點數購買虛擬禮物贈送喜愛之直播主,為其自直播主獲得之無形快樂買單,形成「斗內」、「打賞」之粉絲經濟制度,最後再由 17 平台結算,與直播主依比例分潤。
又被告以達成贈送直播主2 萬999 點之門檻,可加入被告私設之LINE系爭群組,及購買隨機虛擬禮物,開出奇樂戰隊愛的火箭隨機袋5 次2999等級之火箭,或寶寶遊艇袋開出愛你一生或中遊艇,可取得與被告一同用餐機會之約會卷等手法,促使粉絲消費,亦與商家為提升營業額,推出消費滿額可加入VIP 會員,或滿額可抽獎兌換相應贈品之促銷手段相類似。
從而,原告據此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主觀上係出於詐欺之故意,已非無疑。
四、原告雖陳稱係被告騙伊等語(本院卷第87頁正、反面),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
然觀卷內LINE對話紀錄略以:(原告)我已跟妳經紀人儲好3 萬台幣!點數17萬。
這些點數全部都是用來挺妳的喲。
妳自訂活動我確定衝火箭!(被告)不一定火箭2 支,當日有五個2999也可以,不然遊艇袋也可以玩,語謙哥自己決定看看吧。
(原告)但我還是會衝的!畢竟能單獨跟妳吃飯…真的是妳17生涯很難有第2 次的!我決定好了!就是衝火箭,當日火箭2999,5 次,我也可以衝看看。
……(被告)可能一月過後我們找一天吃飯,語謙哥都休什麼時候?(原告)可以啊!我不急。
……(被告)我的天啊,昨天都幾點了,我不用睡覺嗎。
(JERRY )厲害了,逼退2 個人。
……(被告)你最好給我冷靜,還有你再隨便打給我我會封鎖你,你已經影響我生活了。
(原告)妳突然退我群組了。
(被告)廢話。
你第幾次讓我群的人走了,第二次欸。
(原告)抱歉,我半夜後來不應該再傳訊息給妳,我不知道妳睡了。
……(原告)說好的單獨吃飯了,現在還算數嗎!?(被告)因為你的行逕造成我很大的麻煩,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原諒你、跟你溝通、很感謝語謙哥的支持、吃飯這件事、因語謙哥的表現、家人很不放心、所以只能跟你說抱歉。
……(原告)往後如果有一天我自我家頂樓往下跳…我出現在社會版面!妳不要太意外,我是因為妳!因為我找不到生存的意義等語(本院卷第7 、8 、14、18、20頁、第74頁反面)。
又原告在直播平台與其他會員對話留言略以:(原告)你知道哪裡買槍容易嗎?!你知道要斷人腳筋平均要話多少錢嗎?!我這邊是有餒~ 有認識混黑社會的八大行業的!也有走私槍的。
你知道一件事嗎??人命基本上在台灣是不值錢的等語(本院卷第79頁反面、第80頁)。
五、互核上開對話及留言內容可知,被告在原告達成贈送直播主點數2 萬999 點之門檻時,確實有將原告加入系爭群組,嗣原告達成被告自訂吃飯活動門檻,取得系爭約會卷活動時,被告亦有主動與原告相約吃飯時間,實難認定被告有何欺騙原告之情事。
再者,被告之職業為直播主,依靠粉絲愛護與支持謀生,原告卻恣意於系爭群組留言,造成被告困擾,並導致被告其他粉絲退群,對被告之打擊不可不謂嚴重,被告基於群組秩序管理及生計考量,而將原告退出系爭群組,難謂被告有何不法之行為。
又社會上恐怖粉絲時有所聞,原告以喜愛被告為名,不分時段持續透過LINE發送訊息、撥打電話予被告,被告因此擔心自身安危,而取消與原告原定吃飯之約會,亦在所難免,要難認定被告有何不法之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1461 號不起訴處分書,亦同此見解。
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基上所陳,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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