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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曹之胤
相 對 人 陳彥少
上列聲請人與陳彥少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正於高雄監獄服刑,長時間無工作收入,已耗盡積蓄,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被告所犯刑事案件亦受有罪判決確定,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民國107至108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核閱後,聲請人於107 年度所得僅新臺幣47,820元,108 年度則無所得(見個資卷),其維持生活支出,已有困難,且聲請人先前於法務部高雄監獄服刑中,並無工作收入,足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亦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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