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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050號
原 告 苗後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勁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相關資料。
二、提出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請敘明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三、本件請求車輛維修費新台幣302,775 元,惟未提出起訴狀所載之原廠估價單,請予補正。
又其中零件、工資、烤漆各為多少元,請一併予以分列敘明。
四、提出被告陳勁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附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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