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9,壢簡,1055,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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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055號
原 告 莊婕綾

送達代收人 莊錦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坐落於桃園市○鎮區○○里○○○街00號房屋所有權人為莊錦垣非原告,原告係本於何項請求權基礎向被告請求?又起訴書所載被告載為「房屋所有權人及配偶」,亦無以得知本件被告究係何人。

是以請明確定本件之原告、被告及請求權基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暨提供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送達。

二、另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然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尚屬不明,無以特定明確之範圍,難謂合法。

三、上開更正後聲明所請求拆除之網路線,原告因而可獲致之利益若何?如無以釋明所獲致之利益,應提出拆除網路線之相關估價單或查報拆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履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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