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吳聲威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受告知人 鍾淑專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5行及第2頁第9行關於「被繼承人許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許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