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5,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 二、訴訟費用3,860元由被告負擔。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主張
- (一)被告前於民國93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23萬元,約定利息
- (二)被告前於93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利息以週
- (三)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 三、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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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2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邱凡真即邱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5,68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8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93年9 月17日向原告借款23萬元,約定利息以週年利率15%計算,並約定自貸放後按月繳納利息,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僅繳息至95年6 月9 日即未再依約還款,而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償之本金191,521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前於93年9 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利息以週年利率12.88 %計算,並約定自貸放後按月繳納利息,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僅繳息至95年6 月9 日即未再依約還款,而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償之本金164,16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同法第478條前段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表、轉催呆查詢表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9 、13至16頁),並經本院當庭核閱前揭證物原本無誤。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5,68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編號│ 本金 │ 項目 │ 期間 │ 週年利率 │
├──┼─────┼───┼────────┼─────────┤
│ │ │ │自95年6 月10日起│ 15% │
│ │ │ 利息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1 │191,521元 │ │ │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 │ │違約金│自95年7 月1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至清償日止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 │ │ │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 │ │ │ │率20%計算違約金。│
├──┼─────┼───┼────────┼─────────┤
│ │ │ │自95年6 月10日起│ 12.88 % │
│ │ │ 利息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2 │164,166元 │ │ │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 │ │違約金│自95年7 月1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至清償日止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 │ │ │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 │ │ │ │率20%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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